电子棋牌 - 权威信誉综合棋牌电子游戏推荐(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而在驾乘意外险中,因本案原告未构成伤残,其仅能在意外险中的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住院津贴中获得赔偿。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用为30808.83元,而保险公司核定的医药费仅26491.3元,其在意外险医疗费用补偿项目中,扣减了在座位险赔付的10000元,对该扣减行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该项费用适用补偿原则,依据与投保人签订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款)》第2.2条:“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知,保险公司将该条理解为座位险优先赔偿了伤者的医疗费用,从而在驾乘意外险中对医疗费用总额进行扣减后再予赔偿。案涉车辆同时投保了座位险及驾乘意外险,如果将座位险先用于理赔医疗费,很有可能出现没有保险额度赔偿误工费等其他损失的情况,对座位险的常规理解,其赔付范围不仅包含医疗费,还包括其他项目的损失,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座位险赔付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的约定,在未做特别约定险种赔付顺序的情况下,医疗费应考虑先从驾乘险医疗费用项目中理赔,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先从座位险获赔,故保险公司适用上述条款将座位险赔付的费用在意外险医疗补偿项目中进行扣减,混淆了不同险种的概念,属于理解不当,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