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棋牌 - 权威信誉综合棋牌电子游戏推荐(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从各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已经确认的行为中可知,被告是在知道原告的字号或商标在电源插座产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知道自己企业的部分经营范围与原告重合的情形下,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自己字号的一部分;但在案证据并未证明被告已经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一审法院认为,将他人字号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便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并非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可见,司法审判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同时也是解释法律的过程。每个案件的裁判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条文或相关概念在进行诠释。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定,“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仅包括将企业名称书写在牌匾、交易文书、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也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是使用企业名称的开始”。很显然,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似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只要当事人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中所称的“使用”字号的行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是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遵循TRIPs协定第39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同时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要素。然而,如果在涉案技术信息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其中部分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该整体技术方案是否自然也构成已为公众所知悉?这是近年来困扰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领域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案二审判决提出了创新性的分析框架与司法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审判决强调,权利人在本领域已知的相关工作原理的基础上,经实验、修改、优化、调整等研发工作,形成系统性、完整性技术方案的,不能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已知信息,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本案裁判彰显稳慎把握技术秘密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司法态度,向社会传递出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强化创新成果保障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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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囿于立法的缺失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解决本案争议,但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均充分审查了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事实、精细梳理了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综合考察了相关立法和司法规范中的已有规定,并结合产业生态现状和行业惯例,全面阐明了明知网游虚拟财产可能没有合法来源而提供交易平台违反了“商业道德”的理由。判决指出了玩家拥有其合法获得的虚拟财产,但其所有权既有依附性也有独立性、并非像普通物权一样绝对而是可能受国家法律限制或游戏规则合理变化的影响;判决还区分了依法必须与实名制挂钩不得出租或转让的游戏账号和可以相对自由流通的游戏币或装备等两类不同的虚拟财产,指出玩家对后者的合法交易不应受到网游厂商的单方不合理限制。本案的典型示范意义在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了区分界定,有利于解答相关交易是否合法的疑难问题;对第三方平台的注意义务作了明确,有助于规范竞争行为形成更健康良好的网游产业生态。